【细则出台,律师解读】H-1B 10万美金申请费~ 为什么他能豁免,而你要交?未来走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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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次的细则说了哪些方面?
怎么付?什么时候付?雇主须在递交 I-129 之前通过 pay.gov 指定表格支付,并随案提交支付凭证;若属于 DHS 部长极少数“国家利益”豁免,也须随案附上豁免证明。未按要求附上者,USCIS 将拒绝受理。
Q2:我的情况要不要付?
小A(F-1+OPT 在美工作,雇主递交 H-1B“身份转换”)
小A人一直在美国,没有去领馆面签的打算。雇主为 2027财年抽中后直接走 Change of Status。这类情形通常不触发 10 万美元,因为它不是“为在境外人员办理入境”的新案。若他日后出境再以领馆签证入境,就不一样了–>后面灰色地带会说到。
小C(持 B-1 商务来美,抽中后计划回国面签再入境)
虽然小C抽中时在美国,但雇主提交的是领馆通知/口岸通知,她将回国领签再入境。这是公告的典型适用面:新案、走境外签证途径、且提交时间在生效之后——通常要付 10 万美元。但是如果小C的雇主律师当时提交的是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小C的雇主便一般不需要交这10万美元。
这项政策显然更像是当下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设下的“门槛”,而非真正出于移民体系优化的考量。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规定可能反而会刺激部分申请人滥用 B 类签证入境后再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以规避 10 万美元的额外费用。
然而,入境目的与签证用途若不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misrepresentation(虚假陈述),严重时会导致签证或绿卡被拒乃至永久禁入。任何此类“规避路径”都应极为慎重,切勿轻率尝试。【票帝注:总统令中也要求严控B签等在美转H1B的情况】
Q3:现在要注意什么?接下去可能怎么走?还有转折吗?
第一,别把“费用适用”与“普通政府规费”混为一谈。10 万美元是公告项下的“资格条件性支付”,与以往的 H-1B 常规政府费用(反欺诈费、ACWIA 费、加急费等)不同,且必须按公告路径先在 pay.gov 完成并随案递交凭证。不按时按法附上,案件将被拒。
第二,申请路径决定命运。在美 Change of Status 目前被明确不适用这笔钱;领馆路线(含“口岸通知/出境前检查”)很可能适用。雇主要在立案前(申请前)和律师把路径说死,并评估派遣/培训/项目节奏与成本。
第三,极少数“国家利益豁免”。所谓的“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Exception)仅适用于极少数、门槛极高的情形。雇主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该外籍专业人才对美国国家利益具有重大且直接的必要性,没有可替代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其职位,该人才不会危及美国的安全或公共福利,并且如果强制要求缴纳 10 万美元,将显著损害美国整体利益。在满足这些苛刻标准的情况下,雇主可向 DHS 提出个案豁免申请。
不过,这类豁免极为罕见、批准率极低。但如果申请人曾在特朗普执政时期已通过 EB-2 国家利益豁免(NIW)I-140 审批,且案件具有实质性贡献、非边缘性案例,那么在律师的专业评估与策略规划下,可在一定程度上引用既有的国家利益认定作为论据,从策略上尝试申请该豁免。
第四,关注诉讼与后续执法细则。全美商会与多方已提起诉讼,挑战 10 万美元要求的合法性与越权问题;若法院颁布禁令或政府调整执行指引,适用范围与流程可能变化。
Q4:其他常见问答
问 1:我是应届硕士,OPT在美工作,抽中走身份转换,要不要交?
答:通常不用。只要是在美 Change of Status,当前权威口径均指向不适用 10 万美元;但请确认你们没有把案子做成“领馆通知”。
问 2:我现在人在美国,但HR 说为保险起见让“领馆发签再回来”,这样要不要交?
答:大概率要。因为这等同于把你纳入“境外入境”的新申请路径,正好踩在适用线上。最后,这位同学——你确定不是雇主打算和你“分手”,所以才让 HR 通知你“回国领馆发签再回来”?这听起来可有点像“变相解雇”啊。(doge
问 3:这10 万美元是谁出?我自己能不能出?
答:按公告与 USCIS 指引,这是雇主在递件前通过pay.gov完成并随案附证的“资格性支付”;从合规与劳工法规风险来看,让个人直接承担/代付可能引出额外合规问题,务必先与专业律师核对公司政策与合规义务。官方层面明确的是“雇主须在递件前完成支付并附凭证”。
Q5:未解之谜与灰色地带
灰色地带1:换雇主(transfer)、延期(Extension) 算不算“新申请”从而触发?
公告文本与 USCIS 对“新案 + 境外入境”的强调很清楚,但转雇主、延期是否会因办理方式不同而踩线,还需看后续细化 FAQ 与案例执行。保守做法:在美国境内完成转换。
若以领馆方式完成转换,则先按“可能适用”来预估时间与成本。
灰色地带2:我先在美做 Change of Status,后来短期出境(再签证)回美,还会被追缴吗?
USCIS 的解读指出:在美获批的“变更/延期/修正”本身不触发付款;若随后出境申请签证或有效签证下往返,一般不因此被视为“需缴纳者”。但若你后来因故转为领馆签证入境,则属于另一法律事实,需重新评估是否触发。

本文内容仅供信息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位旅客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出入境策略。如需法律意见,请务必咨询有执照的移民律师。梁律师、L律师事务所及票帝团队对因本文内容而采取的任何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注意:美国出入境与移民政策可能随时调整,建议您密切关注美国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政策更新。如有需要,请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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