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Transit Program 简称CTP,是适用于持中国大陆护照的旅客经加拿大转机的计划,该计划不需要特别申请,但航空公司需要在登机前验证乘客是否满足CTP要求。CTP中对于前往美国和离开美国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本篇只关注从美国出发经加拿大转机前往第三国的情况。根据加国移民局官网要求,乘客首先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港澳台除外)2)经由加拿大进出美国然后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3)持有目的地国签证/永居等入境许可4)持中国大陆有效护照5)持有效签证入境美国6)在美国没有超期滞留7)未被美国有关部门遣返或驱逐8)机票行程要求:
本人遇到的问题是,人在美国,持B1/B2十年有效签证,最早预定的回国航班被取消后三个月的时间里买到的十张飞机票九张都先后被取消了,最后一张是唯一符合“五个一”政策的,但却从温哥华转。本人没有加签,以上十个条件符合了九条,就是第6)条,I-94过期了。过期前已通过网上向USCIS提交了延期申请,系统当时就给了receipt with receipt number,但提交了两个多月后查询case status一直是“was received”的状态,连“in processing”或“pending” 的字样都没有。那么 是否符合CTP?可不可以从温哥华转机回国?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与加国移民局、指定航空公司、美国USCIS、美国境内机场工作人员反复email联系,均没有确切答复或完全没有回复。在距离起飞前还有一个月的时间,还从网上向加国政府提交了transit visa的申请。申请提交后第二天就收到了“case was received” 然后更新为“is processing”的系统答复,然而,在时间超过了加国证件办理的平均期限14天后,仍无反馈,于是又通过web form向加国政府催办,仍然没有明确答复。在距离飞机起飞还有12天的时候,请了已是加拿大公民的朋友们打加国政府服务热线帮忙询问(该号码仅限于加国国内拨打),两位被麻烦的朋友非常给力。一位在拨通电话等待一小时后终于等来了人工服务,得到的答复是:应该可以;另一位同学一直没有接通人工服务,但他们帮忙联系了加国指定机场的地面工作人员,该人员凭经验给出的答复是:应该可以,但是有可能需要出境办理下一航段的登机牌,因此建议把所有行程单、I-94和办理延期申请的文件都打印出来,以备不时之需。为了定心丸吃得更安心,还email了经验丰富的票帝询问,票帝给出的答复也是:应该可以,一定要把所有航段的itinerary行程单、申请文件都打印出来备用。在“三重”保障下,准备了一切文件在登机的那一天忐忑地一大早提前4小时去到美国机场。符合CTP的指定航空公司的地面工作人员花了约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做了以下的事情:1)根据本人提供的纸质itinerary打电话确认下一段行程,以保证本人能在24小时内完成转机离开加国;2)确定美国城市飞加国指定机场航段的订座;3)还帮忙把行李直挂到了最终目的地中国城市,免除了加国转机时提取行李的困难,为乘客节约了宝贵的转机时间和长途奔波的体力。办理登机牌的时候并没有要求看I-94和延期申请表。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只看了护照和美国签证的信息,还要求脱下口罩看脸。并没有问逾期逗留的问题。然后,就顺利的登机了。
小结:I-94过期但是已经按照USCIS要求提交了延期申请的,在申请没有批复之前,不算“did not stay longer than you were authorized to”。如果同时满足其他9个条件,尽管I-94过期但是已经合法提交延期申请的中国大陆有效护照和有效B1/B2签证持有人,完全符合CTP,可以从美国任何城市搭乘指定航司飞机经加国指定机场在24小时内转机前往第三国。相关链接:I-94延期网上申请USCIS官方网页:https://www.uscis.gov/i-539。网页中就有延期申请的final rule (PDF)可查,文件的第三页就有这么一段话:“Even though you are not actually in a lawful nonimmigrant status, you do not accrue “unlawful presence” for purposes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section 212(a)(9)(B)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while your extension of status application is pending if it was filed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your Form I-94”. 因此本人的情况,不是非法滞留,不算“did not stay longer than you were authorized to”。